環保署溫室氣體盤查申報法規於103/1/1開始對第二批次之廠商施行,主要規範年排放量超過2.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廠商,但是廠商如何知道自己是不是受到規範呢?
本公司整理了一份簡單的表格讓廠商自我檢視,如下表一。表一中可說明若廠商之石化燃料使用超過下表所列,如燃料煤年使用量超過1萬公噸、燃料油9千公秉、天然氣1千4百萬立方公尺、柴油9000公秉,即為年二氧化碳當量排放超過2.5萬噸之企業,需要執行溫室氣體盤查與申報相關事項!因此廠商可以藉此先自我檢視,若仍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跟我們聯絡!
表一、石化燃料使用情形